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190T/202203-00155 | 组配分类: | 临时用地审批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关于东至县杨墩排涝站拆除重建工程临时用地(取土区)的批复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3-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东至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申请的东至县杨墩排涝站拆除重建工程临时用地(取土区),经审核,符合临时用地审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临时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池自然资规函〔2022〕4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东至县杨墩排涝站拆除重建工程临时使用胜利镇黄石村土地,总面积为9520平方米,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用途为临时取土区,临时使用期限为1年,自临时用地批复下达之日起算。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补偿标准支付临时用地损失补偿费,损失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使用土地。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范围和审查通过的复垦方案使用临时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临时取土不得超挖、超取和对外销售,不得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不得超范围使用等。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矿产资源,你单位应及时向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一旦发现不按批准使用临时用地和私自处置矿产资源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四、临时用地到期后,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任务。
此复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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