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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907538XN/202412-00018 组配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机构: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建设)罚决字〔2024〕第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2-1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建设)罚决字〔2024〕第4号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1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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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杨*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M

住址:济源市坡头镇平安大道与旅专路

经查,当事人作为安徽交控东流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6000万吨非金属新材料深加工产业园工程项目的分包工程粗骨料储存库及相邻混凝土浇筑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施工现场存在成品库外架连墙件大面积缺失等问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一份、法定代表人杨金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杜佳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县住建局移交的施工现场照片1张、县住建局下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河南源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安徽交控东流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6000万吨非金属新材料深加工产业园工程项目的分包工程粗骨料储存库及相邻混凝土浇筑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完成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先告字〔2024〕第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听告字〔2024〕第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作为安徽交控东流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6000万吨非金属新材料深加工产业园工程项目的分包工程粗骨料储存库及相邻混凝土浇筑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消除一处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已积极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适用“从轻情形”予以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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