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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907538XN/202412-00019 组配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机构: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建设)罚决字〔2024〕第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2-1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建设)罚决字〔2024〕第5号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1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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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H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

经查,当事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东至县柯家村熔剂用白云岩熔剂用石灰矿6000万吨/年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公司,在其承建的施工分包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赫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安徽交控东流新材料有限公司柯家村矿矿山工程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陕西百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张金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与工人张继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县住建局移交的施工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柯家村熔剂用白云岩熔剂用石灰矿6000万吨/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工人张继前在廊道内电焊作业无证上岗操作问题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工人退场确认书》。证明涉案作业人员张继前已退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先告字〔2024〕第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听告字〔2024〕第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东至县柯家村熔剂用白云岩熔剂用石灰矿6000万吨/年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公司,在其承建的施工分包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已积极完成整改,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裁量档次适用“从轻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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