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T
住址:安徽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历山路
经查,东至葛公镇柯家村熔剂用白云岩熔剂用石灰岩矿6000万吨/年建设工程项目生活区2#楼高支模搭设与方案不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事人作为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吴慈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成立安徽交控东流新材料有限公司柯家村矿区及深加工产业园房建工程项目部的通知》复印件一份、项目经理鲁鑫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县住建局下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安徽交控东流新材料有限公司柯家村矿区及深加工产业园房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安徽交控东流新材料有限公司柯家村矿区及深加工产业园房建工程(EPC)项目2#楼工程1轴-8轴交G轴北1900mm-G轴屋面檐口结构砼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承建的东至葛公镇柯家村熔剂用白云岩熔剂用石灰岩矿6000万吨/年建设工程项目生活区工程2号楼高支模搭设施工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证据三: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完成报告。证明当事人已积极完成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先告字〔2024〕第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听告字〔2024〕第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承建的东至县葛公镇柯家村熔剂用白云岩熔剂用石灰岩矿6000万吨/年建设工程项目生活区工程2号楼高支模搭设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一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已积极完成整改,应当适用“从轻情形”予以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