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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933458405/202412-00030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11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2-2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11月)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20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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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管局202411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4〕370

东至县胜利镇吴记聚福食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东至县胜利镇吴记聚福食府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简盐酱油和厨邦海鲜酱各1瓶;3、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月5日

 

2

东市监处罚〔2024〕411

东至县东流聚旺长红杂酱面馆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案

东至县东流聚旺长红杂酱面馆

**

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李锦记生抽一瓶(已开封使用,剩余400毫升)、怡稼红烧王一瓶(已开封使用,剩余50毫升);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3

东市监处罚〔2024〕443

东至县张溪镇土桥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东至县张溪镇土桥百货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元;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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