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448989172/202412-00017 | 组配分类: | 事故通报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东至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2023·9·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23年9月28日15时30分许,东至县大渡口镇“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2024年9月13日接市12345热线举报上述事故相关信息,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住建局调查确认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10月18日,东至县政府成立了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应急管理局和大渡口镇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东至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2023·9·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和建筑工程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资料查阅、询问谈话等方式,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并针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瞒报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
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2019年1月7日经东至县发改委备案,备案证号:东发改备〔2019〕2号。项目总投资75000万元,总用地面积9713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28588平方米,总住宅户数2208户。勘察单位: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设计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东至金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东至安东大渡口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东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外墙爬架及脚手架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湖南中架优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二)相关参建单位概况
1.工程建设方。东至金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项目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袁*有,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6日,住所位于东至县大渡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85239183A,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开发、自有房地产管理经营,商业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等。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二级,有效期至2026年2月10日。
2022年9月,因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东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至金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1月19日,为保障购房者权益,保交楼、保民生,东至金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至安东大渡口投资有限公司、东至金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大渡口镇政府及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安徽石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签订了《东至县大渡口国金名城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由东至安东大渡口投资有限公司对大渡口“国金·名城”后续项目工程进行代建。
2.工程代建方。东至安东大渡口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的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邢*,注册资本2.5亿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年12月4日,住所位于东至县大渡镇仙寓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WGFFDXJ,经营范围: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等。代建工程规模和范围为:16#、17#、22#楼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21#、25#楼二次结构工程,26#楼19层以上主体及二次结构工程等。2023年7月27日,针对代建工程项目,东至县住建局颁发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施工,建设规模:建筑总面积89082.97平方米,合同工期自2023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0日,合同价格14896.43万元。
3.工程监理方。东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的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宋*利,注册资本300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1998年11月12日,住所位于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商城2幢3层302、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81051723D,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等。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电力工程监理乙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有效期至2026年6月4日。2023年6月20日,东至金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东至安东大渡口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建设工程监理协议》,监理期限自2023年3月31日始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完成止,监理费用76.61万元。
4.工程总承包方。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吴*阳,注册资本3亿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2月15日,住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658号13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GK7302A,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道路工程、照明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古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等。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5月4日。2023年3月,东至金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至安东大渡口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就“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16#、17#、22#楼含全部土建及安装部分,21#、25#、26#、二期地下室部分土建施工及配电房土建、装饰及安装工程等,合同价格22587.046803万元。
5.劳务分包单位。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胡*成,注册资本218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9年4月30日,住所位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木兰路张溪青年返乡电商创业园运营楼2楼3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TNRRB8R,经营范围:建筑劳务服务、建材销售、施工机械租赁等。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有效期至2026年12月8日。2023年3月20日,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劳务作业分包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达成《专业分包合同》及《劳务专业分包安全生产协议》,合同价格5653.506905万元。
6.外墙爬架及脚手架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湖南中架优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项目的外墙爬架及脚手架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肖*峰,注册资本2041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3年9月22日,住所位于醴陵市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三期三号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79154263L,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脚手架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脚手架的设计等。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有效期至2029年9月25日。2023年3月24日,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架优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外墙爬架及脚手架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及有关事项达成《专业分包合同》及《专业分包安全协议》,合同价格607.052667万元。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东至金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至安东大渡口投资有限公司。将该项目工程发包给了具有相关等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并委托了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理。
2.东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周*清,专业监理工程师:陈*舟(其本人不清楚在该项目担任专监,未对该项目进行过实际履职),监理员:章*诚,均具备相关监理资格。监理部编制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项目实施后正常开展监理活动,监理日志基本齐全,按规定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核。2023年度,监理部向施工单位发送《监理通知单》16份,相关隐患问题均已完成复查。2023年8月30日陈*舟提出离职申请,2023年底正式离职。
3.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配备了安环总监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置了安全环保部,负责人章*军。2023年3月2日,公司成立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部,项目经理:郑*海,项目技术负责人:李*鹏(市政专业工程师),项目安全员:许*。、何*、盛*。2023年6月1日技术负责人李*鹏变更为孟*(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2023年7月16日安全员何*变更为胡*。2023年度,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3次,分管负责人带领安环部对大渡口“国金·名城”项目开展安全检查6次,项目部负责人带队开展安全检查36次;项目部组织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电焊工、木工、高温施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安全技术交底35次(其中2023年9月18日对李*等人进行了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2023年9月5日至8日,公司安环总监朱*、项目部安全员许*分别对劳务架子辅助工李*进行了公司安全教育和项目部安全教育。
4.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立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务普工、木工、钢筋工、电工、电焊工、抹灰工、油漆玻璃工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023年3月30日,公司任命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劳务管理项目负责人:王*成,现场负责人:陈*林,安全员:吴*。2023年度,公司主要负责人带队对大渡口“国金·名城”项目开展安全检查4次;项目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塔吊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木工班组、钢筋班组、瓦工班组、水电班组等班组长安全技术交底11次。2023年9月9日至11日,现场负责人陈*林对劳务架子辅助工李*进行了班组安全教育并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5.湖南中架优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置了安徽片区负责人杜*源,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现场负责人王*钧。2023年4月,该公司组织编制了《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FLD-30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由于该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与塔吊附墙件存在立体交叉,需要在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作业前对连接处脚手架进行拆除断开作业及架体清理,针对立体交叉处作业,该公司与施工总承包方、劳务分包方达成口头约定:湖南中架优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架体安装、提升、拆除工作,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拆除后的架体分解及搬运清理等辅助性工作。
(四)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大渡口镇政府2023年度先后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次,部署安排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东至县住建局2023年度先后部署开展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隐患大排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专项整治等各项行动。针对中秋、国庆假期,向各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督促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2023年度,该部门对大渡口“国金·名城”项目检查并发放《质量、安全监督意见整改通知书》7份,市级整改通知书2份,相关隐患问题均已整改闭环。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28日15时许,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架子辅助工李*、郑*按照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林的安排,到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22#楼,负责将7层沿边处的材料、工具等搬运至8层。当天该项作业,由李*系上安全带站在7层沿边脚手架底层架体通道板上,将架体上的走道板等需要搬运的物品递给楼内的郑*,再由郑*搬运至8层楼内。15时30分许,李*告诉郑*自己头不舒服,准备进楼内休息,便站在7层沿边脚手架底层架体通道板上解开后背的安全带挂扣,在准备回到楼内的过程中不慎从22#楼西侧7层架体与塔吊附墙件处走道板打开的缺口坠落至地面。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东至县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工地22#楼西侧,现场及周边未安装视频监控。依据历史天气预报,事故当天东至县阴转多云、22℃~30℃、东北风2级;依据相关资料、人员口供及事故当日有关照片,事故当天下午天气晴。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李*,男,30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街*村*组人,生前系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架子辅助工。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初步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9月28日事故发生后,浙江盛光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胡*立即报告了项目部经理郑*海;郑*海向安环总监朱*报告了事故情况;朱*接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联系伤者家属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阳报告了事故情况;吴*阳接报后要求尽快抢救伤者、协调处置事故善后事宜,并召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商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2023年9月28日事故发生后,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林立即赶到现场并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了项目负责人王*成;王*成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成报告了事故情况,胡*成要求王*成跟车前往医院、并通知公司盛*生赶赴医院。项目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周*清电话报告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利。20时19分,浙江盛光有限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孟*到大渡口派出所亲临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刑事案件。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未向属地政府或应急管理、住建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9月28日事故发生后,陈*林、胡*立即赶到事故现场,15时56分陈*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郑*海、许*在接到胡*的事故报告后也立即赶到了事故现场,16时05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众人合力将李*抬上救护车,经现场心电图检测病情危重,建议转安庆市立医院进一步治疗,遂予以120急救车转运,项目部许*跟车陪同前往医院,随后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林、洪*旭、郑*、王*成、盛*生等人也先后赶到医院。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9月28日16时31分,120急救车到达安庆市立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17时16分,李*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死因推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事故发生后,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家属达成了工亡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等共计175万元,已全部支付到位并主动额外补偿10万元,共计支付185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未向事故发生地属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瞒报该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开展了事故调查,但均无相关记录、资料。
综上,该起事故存在故意瞒报情况,未发现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应急处置失职、渎职现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问询笔录、证据分析和专家研判,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可能导致高处坠落的因素,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1.人的不安全行为。李*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未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有效辨识,违规在楼侧立面沿边脚手架底层架体处解开安全带挂扣导致坠落。
2.物的不安全状态。22#楼7层架体与塔吊附墙件的部分走道板被打开形成的临边缺口未有效防护。
(二)间接原因
1.相关参建单位对施工作业现场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有效辨识有关临边、洞口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采取可靠安全防范措施。
2.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高处作业前未关注、检查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事故当天安全管理人员休假无人交接,安全管理岗缺失。
3.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与塔吊附墙件立体交叉处作业分工和责任不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现场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体格检查、临边洞口防护等方面问题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做好安全管理人员交接,事故当天下午安全管理人员缺岗;未及时排查高处作业安全隐患,制止和纠正违反高处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下达施工任务时,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针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塔吊附墙件立体交叉处作业内容,规范明确劳务、爬架等单位职责分工和安全防护措施安排,安排高处作业前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对专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安全技能和自我防护意识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东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范要求和建设工程监理需要有效设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未严格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监理协议》等代表建设单位有效实施安全监督检查;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现场巡查不深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体格检查、临边洞口防护等方面问题。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男,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架子辅助工。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未离开高处作业范围时解开安全带挂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胡*成,男,群众,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陈*林,男,群众,2023年3月30日任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现场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下达施工任务时,未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有效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吴*阳,男,中共党员,浙江盛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未有效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隐瞒不报,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和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由县纪委监委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分。
4.朱*,男,群众,浙江盛光有限公司安环总监,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有效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住建局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5.章*军,男,群众,浙江盛光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未有效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住建局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6.郑*海,男,中共党员,2023年3月2日任浙江盛光有限公司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部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对该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住建局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7.胡*,男,群众,2023年7月16日任浙江盛光有限公司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住建局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8.周*清,男,群众,大渡口“国金·名城”商住小区开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范要求有效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未代表建设单位有效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及时发现和消除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问题,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9.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和行为习惯;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住建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10.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分别处30万元、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由县国资委责令安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给予严肃处理。
11.东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范要求和建设工程监理需要有效设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未严格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监理协议》等相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过程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相关材料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东至金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东至安东大渡口投资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全面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促进各项安全管控措施落实落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构建常态化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东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的相关要求,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实施细则》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规范配备安全监理人员,加强项目施工安全巡视检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监理,对临边洞口防护、高处作业及遵章守纪情况进行检查,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三)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严格规范事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谎报、迟报等现象再次发生。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各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要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的义务,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时排查整治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池州市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关注从业人员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坚决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加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东至县住建局要以案为鉴,深入剖析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全县在建项目各参建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全面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有关制度,及时核报事故信息。要加大全县在建项目安全监管执法频次和力度,突出分包管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关键环节深入细致排查,坚持做到对事故隐患“零容忍”,严惩严罚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大渡口镇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季度大排查,突出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举一反三全面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检查,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常态开展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东至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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