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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G236殷汇至查桥(东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1-1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G236殷汇至查桥(东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01-1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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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G236殷汇至查桥(东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2月16日。

被征收人如对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反馈到各征收实施单位。

尧渡镇、联系人:凌 星  联系电话:13866453322

张溪镇、联系人:陆 曼  联系电话:0566-8241010

 

附件:1.《G236殷汇至查桥(东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2.《G236殷汇至查桥(东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反馈表

 

2025年1月16日    


附件1

G236殷汇至查桥(东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31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与土地现状

为加快推进G236殷汇至查桥(东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项目用地批准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予以征收。

具体四至范围、面积及地类以G236殷汇至查桥(东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具体土地现状情况详见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90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算)。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东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尧渡镇、张溪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四、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按照《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张溪镇东湖村等13个村集体土地的通告》(东政通〔202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的界定

(一)被拆迁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

(二)被拆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被拆迁房屋所属的农村土地承包人;

(四)其他法律、法规可以确定的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六、房屋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的认定

(一)本次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证照、司法文书载明的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为准;对私人自建房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0-2000)进行实地丈量计算。

1.主房指生活起居的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房屋;如被征收房屋的主房中无厨房和卫生间,在附属建筑中有厨房和卫生间,分别按9平方米和5平方米的标准计入主房面积,每户只按一个厨房和一个卫生间计算,如主房中已有厨房和卫生间,则不享受此政策。其厨房和卫生间不足9平方米和5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入主房面积。

2.附属房指除主房以外另建或搭建的披屋、猪圈等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相关偏房。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的批准文件、证照、司法文书的,按以下规则认定: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造的唯一住房,且至今未改(扩)建的,按房屋现状认定。

2.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已通过用地审批,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3.已通过规划审批,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的,按规划审批面积,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三)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存在以下行为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或安置:

1.擅自从事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抢建活动的;开展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已开工应停工仍继续建设的;

2.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

3.迁入户口(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及原则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内容

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房补偿

经测量登记予以补偿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由评估机构参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等有关文件评估确定。

(2)室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由评估机构参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等有关文件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过渡标准

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选择宅基地安置自建房屋的临时过渡时间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宅基地选址交付之日另加12个月。

3.补助和奖励

(1)对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按被征收经认定主房价值15%标准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期限内(30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钥匙的,按被征收经认定主房价值10%标准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4.其他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等有关文件中未列明的其他项目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的选取,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二)房屋征收安置原则

1.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或者已经有关部门办理用地、建设批准手续的,或者经认定给予登记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安置。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布后突击建设的不予补偿。

2.土地征收范围内的五保户,原则上由村(居)委会负责安置到敬老院,确实不愿意到敬老院或者因政策限制达不到入院条件的,由所在村委会帮助安置;低保户由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帮助安置。

(1)现居住拟征收房屋由所在村(居)委会出资建设的,由各乡镇统筹安置。

(2)现居住拟征收房屋由本人出资建设的,由本人选择安置方式,安置确有困难的,由所在村(居)协助安置。

3.本次房屋征收实行“早签约腾空、早选址建房、早选房安置”原则。

八、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票安置或者货币化补偿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户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宅基地,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被征收户自身意愿,采取自建方式。被征收户采取零星选址自建的,征收实施单位将征收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户;被征收户采取集中安置点自建的,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集中安置点“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征收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户。      

(二)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指将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已参与房票结算的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主房房票价值为主房评估价值(不含宅基地补偿)的1.75倍。

房票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享受购房成交价的10%补贴,房票不找零,房票票面价值不得高于购房成交价的90%。

房票购买政府建设安置房的,不享受政府购房补助,房票不找零。本项目安置房小区为盛品蘭庭小区、毛田安置房小区,毛田安置房结算均价为2880元/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盛品蘭庭安置房结算均价为3200元/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超过房票安置面积15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三)货币化补偿

采取货币化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一并作出补偿安置;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选择房票安置或货币化补偿安置的,认定为自愿退出宅基地,每户另给予6万元的补助。

九、其他补偿

涉及农庄、苗圃等基地、工业厂房的征收或流转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专业机构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确定。

十、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建设用地申报经依法审批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

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

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责令交付土地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经催告后,由县政府自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仅适用于G236殷汇至查桥(东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

十三、本方案由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在征收期限内有相关政策调整,参照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2

《G236殷汇至查桥(东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反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口所在地

 

房屋位置

 

 

 

 

 

县政府:

对《G236殷汇至查桥(东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如下:

 

 

 

 

 

 

 

 

 

                                                                                                                                                                签名: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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