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502-00012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2025年1月 )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1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5〕39号 |
东至县葛公镇红旗岭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东至县葛公镇红旗岭村卫生室 |
PDY70269534172112D6001 |
黄某俊 |
2024年12月13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东至县葛公镇红旗岭村卫生室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货架上发现有多种药品摆放,其中有以下2种药品:1.白及,中药配方颗粒,规格3.0g/袋*50袋/包,产品批号21092061,生产企业为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08,共2包;2.民生牌消旋山莨菪碱,规格5mg,100粒/瓶,国药准字H33021706,产品批号T22D002,生产企业为杭州民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02,共5瓶(其中1瓶已开封,剩余80粒)。上述药品至检查时已超过其标示的有效期。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