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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907538XN/202502-00007 组配分类: 违法建设
发布机构: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规划)罚决字〔2024〕第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2-1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规划)罚决字〔2024〕第5号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2-1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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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至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M

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

经查,当事人作为安东•盛华锦都小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导致4#、5#配电房及门卫室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154.21㎡,且超占建筑红线最大1.14米;西侧围墙超出让界址等问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东至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陈*华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违法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工程造价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违法建设的涉案建(构)筑物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229480.38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管(规划)罚先告字〔2024〕第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管(规划)罚听告字〔2024〕第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作为安东•盛华锦都小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按照《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规定符合“从轻情形”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涉案建(构)筑物建设工程造价(1229480.38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61474.02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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