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190T/202411-00098 | 组配分类: | 回应关切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G206一级公路至东流港区连接线工程) | 文号: | 东征补字〔2024〕第13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东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东征预字〔2024〕1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东流镇城北社区;东流镇城东村冯家组、金家组、泉塘组、施湖组、五里组、沿江组;东流镇张岗村后张组、王垅组、叶村组、张垅组、周村组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6.1524公顷(242.2860亩)。东至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东流镇城北社区;东流镇城东村冯家组、金家组、泉塘组、施湖组、五里组、沿江组;东流镇张岗村后张组、王垅组、叶村组、张垅组、周村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G206一级公路至东流港区连接线工程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6.1524公顷(242.2860亩),其中:农用地15.6119公顷(234.1785亩),含耕地5.7248公顷(85.872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4135公顷(6.2025亩),未利用地0.1270公顷(1.9050亩)。具体现状如下:
乡镇 |
所有权权属单位 |
土地地类及面积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
东流镇 |
城北社区 |
0.0501 |
0 |
0 |
0.0501 |
0 |
城东村 |
2.8824 |
2.7434 |
1.6471 |
0.0125 |
0.1265 |
|
城东村冯家组 |
4.1932 |
3.9359 |
2.2443 |
0.2573 |
0 |
|
城东村金家组 |
0.4913 |
0.4485 |
0 |
0.0428 |
0 |
|
城东村泉塘组 |
0.1184 |
0.1184 |
0.0527 |
0 |
0 |
|
城东村施湖组 |
3.6022 |
3.6022 |
0.0571 |
0 |
0 |
|
城东村五里组 |
0.1127 |
0.1122 |
0 |
0 |
0.0005 |
|
城东村沿江组 |
0.0589 |
0.0521 |
0.0309 |
0.0068 |
0 |
|
张岗村 |
2.0222 |
1.9782 |
1.1129 |
0.0440 |
0 |
|
张岗村后张组 |
0.0672 |
0.0672 |
0.0070 |
0 |
0 |
|
张岗村王垅组 |
0.2280 |
0.2280 |
0 |
0 |
0 |
|
张岗村叶村组 |
0.5689 |
0.5689 |
0.5099 |
0 |
0 |
|
张岗村张垅组 |
0.1681 |
0.1681 |
0.0568 |
0 |
0 |
|
张岗村周村组 |
1.5888 |
1.5888 |
0.0061 |
0 |
0 |
|
合计 |
16.1524 |
15.6119 |
5.7248 |
0.4135 |
0.1270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由东流镇政府委托池州市鸿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征地补偿。
区域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农用地与未利用地 |
建设用地 |
|||
土地补偿比例 |
安置补偿比例 |
评估价 |
土地补偿比例 |
安置补偿比例 |
||
城北社区 |
48800 |
40% |
60% |
49169 |
40% |
60% |
城东村 |
48800 |
40% |
60% |
49169 |
40% |
60% |
张岗村 |
48800 |
40% |
60% |
49169 |
40% |
60% |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
房屋成新系数
建设年代 |
3年内 |
4-6年 |
7-10年 |
11-15年 |
16-20年 |
21-25年 |
25年以上 |
成新系数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补偿金额=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房屋及其附着物补偿由东流镇政府委托安徽南岭测绘有限公司根据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其补偿价格。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东政秘〔2024〕1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县域范围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范围(以下简称“补贴对象”)。
2.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可享受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东流镇城北社区;东流镇城东村冯家组、金家组、泉塘组、施湖组、五里组、沿江组;东流镇张岗村后张组、王垅组、叶村组、张垅组、周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并在东至县政府门户网站(www.dongzh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东流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东流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彭小飞;电话:0566-8125267)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东流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叶孟光;电话:0566-7028613)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东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东流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12月17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G206一级公路至东流港区连接线工程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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