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190T/202412-00107 | 组配分类: | 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关于东至县2024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文号: | 皖政地池〔2024]46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2-1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池州市人民政府: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东至县2024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张岗村、金寺山林场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4.1331公顷(耕地1.08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4410公顷,转用国有农用地6.7571公顷(耕地0.0165公顷)。
合计批准建设用地11.3312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城镇建设,不得改变批准用途和用地位置。
二、东至县要确实落实补充耕地,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三、东至县要落实规划管控规则,将该批次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四、东至县要按《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按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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