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503-0001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5年2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东至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5〕10号 |
东至县叶永刚水果店(叶永刚)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东至县叶永刚水果店 |
叶**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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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2025〕57号 |
东至县昭潭镇彩琴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东至县昭潭镇彩琴超市 |
张**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6元; 3.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共2包; 4.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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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市监处罚〔2025〕58号 |
东至县昭潭镇漂亮宝贝孕婴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及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
东至县昭潭镇漂亮宝贝孕婴店 |
黄**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及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1.警告; 2.罚款2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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