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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422T/202501-00030 组配分类: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发布机构: 香隅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东至县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政策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1-0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政策清单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1-0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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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春风送暖 智汇尧乡”2025年“春风行动”系列活动,加大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和创业扶持力度,帮助重点群体用足用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东至县人社局梳理和编写了《东至县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政策清单》,现予以发布。

一、“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的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时,按用人单位为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咨询电话:0566-5293989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咨询电话:0566-5293980

 

三、脱贫人口就业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1.帮扶车间就业补贴:在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并签订劳务协议单独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的脱贫劳动者给予每人每月400元补贴;对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的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车间运营补助。

2.居家就业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居家就业岗位,组织无法外出就业的脱贫劳动者在家门口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作,对实现居家就业、取得一定务工收入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贴。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安置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脱贫人口,服务期间,统一购买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岗位补贴。

4.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16-65周岁年龄内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脱贫劳动者,根据培训需求分类组织培训,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

5.跨省务工交通补贴:本年度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我县转移到省外就业或创业一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不含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按5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咨询电话:0566-5293991

 

四、退捕渔民就业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1.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就业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2.一次性就业补贴:劳动年龄内的退捕渔民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退捕渔民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3.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街道社区、行政村等,组织退捕渔民外出务工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5.交通费补助:对跨地区就业的退捕渔民,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给予300-600/年的交通费补助。

6.居家就业补助:对居家就业的退捕渔民和组织退捕渔民居家就业的单位或实体,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1000/年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

7.创业基地补贴:对退捕渔民建设的渔业健康养殖基地、优质淡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

8.求职创业补贴:将退捕渔民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

9.技能培训补贴:对16-65周岁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愿望的退捕渔民,根据培训需求,分类组织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参训人员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

10.公益性岗位补贴:针对性开发一批保洁卫生、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6个月。

11.养老保险补贴:按规定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可给予参保补贴。未满60周岁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的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

咨询电话:0566-5293990

 

五、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咨询电话:0566-5293991

(二)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3.个人可以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等特定群体,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 1 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咨询电话:0566-5293989

 

六、失业人员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可以领多久?待遇标准是什么?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则根据累计缴费时间有所不同:

1.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2.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咨询电话:0566-5290031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有哪些情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发放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咨询电话:0566-5290031

(三)退役军人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及《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相关规定,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可持部队开具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参保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可与入伍前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是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除外。

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就业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审核其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未能及时就业且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在完成转移登记后,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2021  1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仍按《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 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0566-5293138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历年政策无特别说明自行停止执行,省市有新政策调整,遵照执行,如执行过程中对政策理解不一致的,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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