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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来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3-2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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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冯毓霞,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28,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手机号:131*******86

本机关依法查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1028日到202518日在东至县新天地购物广场五楼品质生活体验中心给顾客开展针灸、放血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提供冯毓霞居民身份证拍照打印一份;2.冯毓霞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针灸、放血视频截图打印件6份;3.对冯毓霞的《询问笔录》三份;4.对品质生活体验中心经营者朱*坤的《询问笔录》两份;5.对品质生活体验中心店员程*娟的《询问笔录》一份;6.对品质生活体验中心现场发现的无菌针灸针、一次性使用无菌末梢采血针、可插采血针仪器等物品进行固定作为物证,并拍摄照片;7.现场调查拍摄照片和提供截图共34张。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77.1“非医师行医的,执业三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考虑为初次违法,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医疗活动。

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号:12063001049999990,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东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六个月   内向  东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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