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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907538XN/202504-00035 组配分类: 违法建设
发布机构: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规划)罚决字〔2025〕第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4-0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规划)罚决字〔2025〕第1号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0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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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至县润阳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D

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龙山路

2024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关于东至县润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厂区违法建设线索的函》。经调查取证,东至县润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龙山路东至县润阳纺织品有限公司院内搭建一栋82.98平方米的配电房和一座91.92平方米的消防水池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邹*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一份,第0005***号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东至县润阳纺织品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邹*红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关于确认东至县润阳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建设的函》一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确认东至县润阳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建设问题的函复》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东至县润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纺粘无纺布2400mms生产线项目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东至县润阳纺织消防工程报价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建设的消防水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7万元;《池州市工程造价信息》2024第五期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建设的配电房每平方米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511.57元,配电房工程总造价为125430.08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管(规划)罚先告字〔2025〕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执管(规划)罚听告字〔2025〕第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规划部门认定,涉案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根据《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规定,裁量档次适用“从轻情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所搭建(构)筑物工程造价395430.08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柒拾壹元伍角(¥19771.5)。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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