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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907538XN/202504-00040 组配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市容)罚决字〔2025〕第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4-1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市容)罚决字〔2025〕第1号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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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檀*亮

身份证号码:342921***********7

住址:东至县尧渡镇

经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及调查核实,当事人檀*亮于2025年3月26日损害、擅自砍伐位于东至县尧渡镇梅城路档口门前人行道上的一棵绿化树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檀*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檀*亮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檀*亮损害、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管(市容)罚先告字〔2025〕第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当事人檀*亮损害、擅自砍伐位于东至县尧渡镇梅城路门前人行道上一棵绿化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从拒绝配合到主动承认错误,危害后果轻微,根据《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规定,裁量档次适用“一般情形”。现依据《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佰肆拾元(¥2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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