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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4-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来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4-25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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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3,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手机号:13******01

本机关依法查明 2025218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东至舜康医院出具心电图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提供马**居民身份证拍照打印件一份;2.马**医学影像专业毕业证书拍照打印件一份;3.对马**的《询问笔录》一份;4.对东至舜康医院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一份;5.东至舜康医院住院病历中医生签名为马**的心电图报告照片三张;6.制作《现场笔录》(编号:20250317-1)一份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77.1“非医师行医的,执业三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考虑为初次违法,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出具心电图报告。

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号:1206*********9990,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东至县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六个月  内向  东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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