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0439/202504-00095 | 组配分类: | 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被处罚人:陈**,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18,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手机号:13******8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医师注册执业地点为东至县中医医院,于2025年2月12日日在东至舜康医院开展麻醉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提供陈**居民身份证拍照打印一份;2.制作《现场笔录》(编号:20250317-1)一份;3.对冯**、陈**的《询问笔录》各一份;4.陈**签名的麻醉记录单拍照打印件一份;5.陈**提供的执业医生证书拍照打印件一份;6.现场调查拍摄照片和相关截图共7张。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
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号:1206*********9990,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东至县 人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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