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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5-0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来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5-09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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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东至舜康医院,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洁源城9207620772083室及9901-9024室、91001室,《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824E,《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740********A1001,法定代表人:冯**,男,汉族,职务:院长,公民身份号码:342**********310,住址:东至县尧渡镇幸福里********,手机号:13********1

本机关依法查明 2025317日对东至舜康医院进行检查并通过后期调查发现:①使用未取得资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②出具虚假签名的心电图、B超检查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提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制作《现场笔录》(编号:20250317-1)一份;3.对冯**、马**、纪*、余**、杨**、朱**、陈**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4.《池州市医疗机构规范化专项抽查记录单》(检查对象东至舜康医院)一份;5.**和池州安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6.**、杨**、马**提供了本人笔迹的签名;7.现场拍摄的照片和相关截图36为证。 

    你违反了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10.2“医疗机构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任用 1名以上 5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②出具虚假签名的心电图、B超报告,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11.3“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2 份(次)以上的,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合并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禁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号:1206*********9990,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东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六个月   内向  东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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