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0439/202505-00010 | 组配分类: | 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被处罚人:东至舜康医院,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洁源城9幢2076、2077、2083室及9幢901-9024室、9幢1001室,《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824E,《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740********A1001,法定代表人:冯**,男,汉族,职务:院长,公民身份号码:342**********310,住址:东至县尧渡镇幸福里********,手机号:13********1。
本机关依法查明 2025年3月17日对东至舜康医院进行检查并通过后期调查发现:①使用未取得资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②出具虚假签名的心电图、B超检查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提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制作《现场笔录》(编号:20250317-1)一份;3.对冯**、马**、纪*、余**、杨**、朱**、陈**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4.《池州市医疗机构规范化专项抽查记录单》(检查对象东至舜康医院)一份;5.余**和池州安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6.余**、杨**、马**提供了本人笔迹的签名;7.现场拍摄的照片和相关截图36张 为证。
你违反了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10.2“医疗机构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任用 1名以上 5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②出具虚假签名的心电图、B超报告,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11.3“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2 份(次)以上的,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合并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禁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号:1206*********9990,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东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六个月 内向 东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 5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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