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0439/202504-00106 | 组配分类: | 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4-2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被处罚人:汪**,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915,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手机号:133*******2。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作为执业医师,原执业地点为东至阳光医院,后经注册变更至东至舜康医院执业,期间(具体时间不详)在东至县旭升大药房为顾客开具处方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提供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制作《现场笔录》(编号:20250410-2)一份;3.对汪**的《询问笔录》两份;4.对东至县旭升大药房投资人周**的《询问笔录》一份;5.汪**医师执业证书电子证照复印件一份。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76.1“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执业六个月以下且未造成后果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为初次违法,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医疗活动。
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号:1206*********9990,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东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六个月 内向 东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 4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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