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556345602Y/202505-0000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至县葛公镇雪云商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至)文综罚字〔2025〕F-000006号
当事人: 东至县葛公镇雪云商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1MA2NDFMA5D
经营者:张雪云
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葛公镇街道
2025年3月26日13时10分至2025年3月26日14时01分,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孙利学(12140121005)、陈凡(12140121021)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葛公镇街道的东至县葛公镇雪云商店进行检查,该场所经营者张雪云在场,执法人员发现进门右侧靠墙货架第二层摆放《儿童启蒙读本》出版物20册,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版本数据中心PDC平台未发现《儿童启蒙读本》信息、纸张材质很差。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张雪云提供进货清单,当事人自称该出版物都是很久以前进的货,书籍是别人送的,无法提供进货清单。执法人员要求张雪云提供出版物《儿童启蒙读本》授权委托书,张雪云表示无法提供出版物《儿童启蒙读本》的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出版物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2025年4月1日,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东至县葛公镇雪云商店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4月9日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主管部门接受调查询问。2025年4月9日张雪云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2025年3月26日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确认,经列举相关证据后,张雪云对东至县葛公镇雪云商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予以承认。办案人员通过出版物的定价核算得出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20册出版物的总码洋为100元。因涉案出版物未售出,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售货凭证,参考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的规定,本案中以未售出出版物码洋的70%计算,核定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70元。
现查明,东至县葛公镇雪云商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东至)文综检字〔2025〕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图片5张,证明东至县葛公镇雪云商店检查时正常对外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编号为(东至)文综保字〔2025〕C-000006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为(东至)文综保告字〔2025〕F-00000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涉案出版物数量和出版物总码洋金额,核算认定违法经营额等;
3. 东至县葛公镇雪云商店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张雪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张雪云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东至县葛公镇雪云商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六部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序号1适用的处罚标准。结合当事人零售出版物的数量少和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等情况,你的违规经营行为适用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至)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责令东至县时尚公社便利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非法财物:《儿童启蒙读本》20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11.11修正)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