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821MB1N00863H/202505-00003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S27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5-1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S27东至至鄱阳高速
公路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S27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6月15日。
被征收人如对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建议和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反馈到各征收实施单位。
尧渡镇,联系人:朱圣明 联系电话:13956898765
官港镇,联系人:周 晔 联系电话:18756683452
泥溪镇,联系人:周祥平 联系电话:13866458055
昭潭镇,联系人:闵王星 联系电话:18356631010
附件:1.《S27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范围内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2. 《S27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反馈表
2025年5月15日
附件1
S27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范围内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安置对象的界定
1.被拆迁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
2.被拆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人;
3.被拆迁房屋所属的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人;
4.其他法律、法规可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二)房屋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的认定
1.本次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证照、司法文书载明的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为准;对私人自建房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0-2000)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实地丈量计算。
(1)主房指生活起居的客厅、卧室、厨房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房屋;如被征收房屋的主房中无厨房和卫生间,在附属建筑中有厨房和卫生间,分别按9平方米和5平方米的标准计入主房面积,每户只按一个厨房和一个卫生间计算,如主房中已有厨房和卫生间,则不享受此政策。其厨房和卫生间不足9平方米和5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入主房面积。
(2)附属房指除主房以外另建或搭建的披屋、猪圈、简易厕所等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相关偏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批准文件、证照、司法文书的,按以下规则认定: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造的唯一住房,且至今未扩建翻建的,按房屋现状认定。
(2)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已通过用地审批,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3)已通过规划审批,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的,按规划审批面积,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3.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以及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内容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内容
(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①住宅房补偿
经测量登记予以补偿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由评估机构参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等有关文件评估确定。
②室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由评估机构参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等有关文件评估确定。
(2)搬迁费补助、临时安置过渡标准
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选择宅基地安置自建房屋的临时过渡时间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宅基地选址交付之日另加12个月。
(3)补助和奖励
对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按被征收经认定主房价值 15%标准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期限内(30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钥匙的,按被征收经认定主房价值10%标准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4)其他
评估机构的选取,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2.房屋征收安置原则
(1)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或者已经有关部门办理用地、建设批准手续的,或者经认定给予登记的房屋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的附属房、猪圈、围墙和其他类构筑物只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2)土地征收范围内的五保户,原则上由村(居)委会负责安置到敬老院,确实不愿意到敬老院或者因政策限制达不到入院条件的,由所在村委会帮助安置;低保户由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帮助安置。
①现居住拟征收房屋由所在村(居)委会出资建设的,由各乡镇统筹安置。
②现居住拟征收房屋由本人出资建设的,由本人选择安置方式,安置确有困难的,由所在村(居)协助安置。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提供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是指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户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宅基地,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被征收户自身意愿,采取自建或统建的方式。
被征收户采取自建的,由属地乡镇统一规划选址,被征收户按规划审批要求自行建房,征收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采取统建的,统建模式有两种。一是由属地乡镇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设安置点“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被征收户在划定的宅基地范围内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自行建房,征收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领取选址序号”的顺序在安置点分配宅基地;二是由属地乡镇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领取选房序号”的顺序分配统建安置房,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统建安置房价值之间的差价。统建安置房的价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基准。
(1)集中安置点“三通一平”(路、水、电、土地平整) 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由各乡镇统一组织实施。
(2)集中安置点建房选址、规划、施工图纸由各乡镇统一组织编制及审批。
(3)集中安置点安置资格、对象、分配方式由各乡镇自行确定。
(4)本次宅基地安置被征收户需缴纳宅基地征地费用,缴纳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执行。
2.货币化补偿安置
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一并作出补偿安置;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选择安置房或货币化补偿安置的,认定为自愿退出宅基地,每户另给予6万元的补助。
3.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指将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已参与房票结算的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主房房票价值为主房评估价值(不含宅基地补偿)的1.75倍。房票可以流转一次。
房票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享受购房成交价的10%补贴,房票不找零,房票票面价值不得高于购房成交价的90%。
(五)其他补偿标准
1.涉及农庄、苗圃等基地的征收或流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专业机构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
2.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执行我县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东至县东鄱高速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三、本方案由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在征收期限内有相关政策调整,参照最新政策执行,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按照“高不退少补齐”的方法结算补偿款。
附件2
《S27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范围内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反馈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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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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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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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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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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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意 见 |
县政府: 对《S27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如下:
签名: 202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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