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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933458405/202506-00023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5年5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0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5年5月)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0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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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5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市监2025182

 

东至县春莲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1

 

2

东市监处罚〔2025131

吴继荣涉嫌无证生产案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1500元。

当事人自收到

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15 日内,

持本局出具的

《安徽省统一

公共支付平台

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3

东市监处罚〔2025175

东至县孟记炒货店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

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6

 

4

东市监处罚〔2025126

东至县鑫马水产商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标准的食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12

 

5

东市监处罚〔2025198

东至县广源申糕点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3袋“梵豪登专业型”代可可脂白巧克力砖、1袋“海暘”精致火山石肉肠(原味)、1袋戴瑶南瓜泥;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1

 

6

东市监处罚〔2025180

东至县川香铁板烤串店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案

**

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8.4元;

2、罚款925.2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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