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506-00007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5年5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6-0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5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5〕156号 |
东至县诗雅美容美体会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诗雅美容美体会所 |
92341721MA2U611W1K |
彭某琴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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