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505-00034 | 组配分类: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5年4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5-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4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5〕121号 |
东至龙泉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东至龙泉医院 |
52341721MJB202808Q |
韩某平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1.没收1台过期特定电磁波治疗器;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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