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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42838C/202506-00008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发布机构: 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G206一级公路至东流港区连接线工程(东流多式联运狭阳湖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1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G206一级公路至东流港区连接线工程(东流多式联运狭阳湖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阅读次数: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5-06-16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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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审〔202516


东至安东赛瑞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G206一级公路至东流港区连接线工程(东流多式联运狭阳湖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11-341721-04-01-518445)等材料收悉。《报告表》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总投资26726.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4万元。项目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中“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131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包含两条道路,分别为狭阳湖路和徐桥路。狭阳湖路起于滨江路,向东与天然路、长江路、江山路、升金湖路、工业大道、徐桥路等相交,终于老G206,全长约5.92km,路基宽30/12m;徐桥路起于同步实施的狭阳湖路,向南与规划五里亭路相交,终于现状泉东路,长约0.67km,路基宽24m。路面均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与管线综合、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项目于2024年11月5日获得东至县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通知。备案号:东发改备〔2024〕1317号。

    二、原则同意专家对《报告表》技术评审意见以及《报告表》的结论,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之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限定施工人员的活动区域,尽量控制施工动土范围,以保持原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通过优化施工方案,有效降低道路建设对评价范围内植物、植被、景观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影响和破坏。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优化施工方式,跨河桥梁的基础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严禁将泥浆废水、泥渣及施工废弃物等向施工水域排放。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降低噪声、阻隔等不利影响。加强临时堆土场建设管理,禁止随意超标占地。加强堆存的环境管理。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复耕或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

2.强化施工期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过程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水环境:施工现场生产废水经排水沟排入多级沉淀池,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桥梁钻孔灌桩施工产生的泥浆在周边设置泥浆箱,泥浆经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洒水抑尘;土石方开挖尽量避开雨季,桥梁施工区应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出水口处设置临时沉淀池,以拦截泥沙。大气环境:施工期:沿线施工工地两侧围挡,出入车辆冲洗,施工便道硬化,拆迁工程及土方开挖湿法作业,临时堆放场围挡、遮盖,运输车辆篷布遮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配备雾炮机、洒水车等洒水降尘设施;路面沥青混凝土铺装时选择安装有沥青烟净化装置的沥青摊铺机进行沥青混凝土路面铺设。

3.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加强道路排水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疏通清淤,确保排水畅通。加强道路路面、桥面、交通设施养护管理,保障道路畅通。加强运营期危化品车辆事故环境风险管控,制定突发环境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4.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用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临近声环境保护目标处设临时移动声屏障;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保养。

6.加强固废管理制度。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进行暂存,危废暂存间和暂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2023)中要求执行。危废必须交由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在实际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政策等相关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资料务必上传验收系统https://cepc.lem.org.cn/#/login),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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