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0439/202506-00063 | 组配分类: | 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6-1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被处罚人:东至县张伟美发店 经营者:张* 性别:男 民族:汉 居民身份证号码:34**************19 联系电话: 17*******76 经营地址:东至县大渡口镇南国大厦右边第四间 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杨桥村******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现场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5月16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51601)、《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0516-01)各1份;2、《营业执照》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3、东至县张伟美发店经营者张*《询问笔录》1份;4、东至县张伟美发店招牌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5、东至县张伟美发店经营者张*居民身份证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6、东至县张伟美发店店内环境拍摄照片打印件2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 序号3处罚阶次3:“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超过6个月;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序号1,处罚阶次1.“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予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六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本机关决定合并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一万零六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206*********9990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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