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0439/202506-00083 | 组配分类: | 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6-2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被处罚人:东至县印象江南宾馆 经营者:胡** 性别:女 民族:汉 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联系电话: 13*******67 经营地址:东至县大渡口镇西马路 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A。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现场不能提供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卫生检测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6月3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603-01)、《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东卫监20250603-02)各1份;2、《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拍摄照片打印件各1份;3、东至县印象江南宾馆经营者胡**《询问笔录》1份;4、东至县印象江南宾馆招牌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5、东至县印象江南宾馆经营者胡**居民身份证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6、东至县印象江南宾馆从业人员丁**的无效健康证明和无效检测报告拍摄照片打印件各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安徽 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序号1,处罚阶次1.“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予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七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序号4,处罚阶次2:“未开展卫生检测,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本机关决定合并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一千七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206*********9990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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