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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来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6-3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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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东至黄荆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龙泉镇黄荆港村办公楼西侧老年协会办公楼,《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GQT18,法定代表人 :汪**,男,汉族,职务:设置人,公民身份号码:342**********016,住址:安徽省东至县龙泉镇**********,手机号:138*******68139*******5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538日至2025528日在东至县龙泉镇黄荆港村办公楼西侧老年协会办公楼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汪**居民身份证拍照打印各一份;2.制作《现场笔录》(编号:20250528-1)一份;3.对汪**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发现的记录本内容拍照打印件8张;5.提供口腔执业医师汪**、潘*和护士吴*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拍照打印件6张;6.现场拍摄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截图共41为证。 

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序号8处罚阶次1“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擅自执业 3 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口腔诊疗活动。

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号:1206*********9990,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东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六个月   内向  东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 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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