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507-00006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5年6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6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东市监处罚〔2025〕220号 |
东至印象东流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印象东流大酒店有限公司 |
913417210772068327 |
刘某霞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瓶Kalahari精华洗发露,净含量300ml;2瓶Kalahari精华沐浴露,净含量300ml);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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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处罚〔2025〕237号 |
东至水逸堂养生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水逸堂养生馆 |
92341721MA8Q914D9J |
刘某水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草绿香”牌玫瑰精油923瓶);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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