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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0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来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7-0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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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至飞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性别: 民族:汉 居民身份证号码:33**************15联系电话 15*******77 经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镇香隅街道 住址:浙江省青田县******《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Q(1-I)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设置独立的消毒间;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卫生检测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528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52802)、生监督意见书》(编号:东卫监20250528-01)各1份;2、《卫生许可证》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1份;4、东至飞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询问笔录》1份;5东至飞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6东至飞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居民身份证印件1份;7、东至飞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店内环境拍摄照片打印件3份;8、东至飞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健康证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十五第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三)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序号8,处罚阶次1具有①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 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 公共卫生间②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 备③挪作他用,情形之一的,且逾期未改正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定, 本机关决定予以(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三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序号4,处罚阶次2:“未开展卫生检测,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一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本机关决定合并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四千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206*********9990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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