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0439/202507-00046 | 组配分类: | 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7-1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被处罚人:东至县心洁消毒中心 经营者:刘** 性别:男 民族:汉 居民身份证号码:34**********18 联系电话:13**********67 经营地址:东至县昭潭镇********** 住址:安徽省东至县**************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F7G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5年6月11日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来电内容见记录单),随即我委卫生执法人员王健、朱飞燕、高峰对东至县心洁消毒中心开展监督检查。该厂经营地址在东至县昭潭镇昭潭村东风组,设有成品区、生产区和包装区,另设有检验室和更衣室。现场发现消毒机一台、封口机一台,在成品区发现53箱已包装好的餐具,每箱20套,该厂经营面积630平方米。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1MA2RDWUF7G,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餐饮器具集中消毒服务,该厂是经营餐饮器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在生产区未见生产设备,内存放有餐具转运箱240个,钢化餐杯78件,玉瓷碗盘42件。该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现场下达了《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2025年6月16日,东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XD2025010、XD2025011、XD2025012),样品检测项目检测值均符合标准。且该厂限期内提交了有效的餐饮具套装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1、2025年6月11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611-01)、《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东卫监20250611)各1份;2、东至县心洁消毒中心经营者刘**《询问笔录》2份;3、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编号25061046038017、25061046001003)打印件2份;4、东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编号XD2025010、XD2025011、XD2025012)3份;5、《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20250611-01)1份;6、东至县心洁消毒中心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5份;7、东至县心洁消毒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委托编号:AHHB25060821)原件1份,共5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的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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