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6884N/202507-00041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池州市提高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7-0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今年我市调整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后,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标准具体为: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贵池区、开发区1137元/月;东至县、石台县1055元/月;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1061元/月。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开发区979元/月;九华山风景区1008元/月。
3.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贵池区、开发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935元/月、561元/月、75元/月;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890元/月、534元/月、72元/月;九华山风景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1667元/月、833元/月、75元/月。
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到655元/月、374元/月、57元/月;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623元/月、356元/月、54元/月。
以上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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