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190T/202212-0012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名称: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度行政处罚情况一览表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序号 | 立案时间 | 案号 | 源头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条件)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方式 | 履行方式和期限(程序) | 执法机关 | 结案时间 | 备注 |
| 1 | 2021.8.10 | 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091号 | 周银钱 | 周银钱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胜利镇瓦垅村集体土地用于建坟墓,属破坏耕地行为,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为5.82亩,地类为永久基本农田(5.44亩)、林地(0.38亩),现已建成总面积3883.2㎡的两处墓园(其中建成坟墓130余座)。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东至县胜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1、责令周银钱限期(15日内)改正破坏耕地建坟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 2、对周银钱并处人民币72546元的罚款。 |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破坏耕地建坟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 你对“责令周银钱限期(15日内)改正破坏耕地建坟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并处人民币72546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已结案 | ||
| 2 | 2021.8.13 | 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001号 | 熊长根 | 熊长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胜利镇桃源桥村集体土地用于建坟墓,属破坏耕地建墓园行为,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为4.86亩,地类为永久基本农田(2.07亩)、林地(2.79亩),现已建成总面积3239.78㎡的墓园两处(其中建成坟墓50余座;已平整未销售坟地2座)。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东至县胜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1、责令熊长根限期(15日内)改正破坏耕地建坟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 2、对熊长根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计人民币66337元的罚款。 |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破坏耕地建坟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 你对“责令限期(15日内)改正破坏耕地建坟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计人民币66337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未结案 | ||
| 3 | 2022.2.7 | 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001号 | 徐得水 | 徐得水户未经批准,擅自在龙泉镇铁炉村英屋组长冲顶山场采挖块石190余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1、责令徐得水停止开采; 2、没收徐得水非法开采已销售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 3、没收徐得水非法开采现场遗留的块石100吨,拟移交龙泉镇政府依法处置; 4、对徐得水非法开采并处人民币720元的罚款。 |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缴费地点: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 开户名称: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开户账号:1206300104999999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未结案 | ||
| 4 | 2022.2.7 | 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089号 | 桂金华 | 桂金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泉镇新屋村新屋组集体土地建设鱼塘看护房,属非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为0.06亩,地类为永久基本农田,现已建成一栋建筑面积38.84㎡的鱼塘看护房。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东至县龙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责令桂金华将非法占用的0.06亩土地退还给龙泉镇新屋村集体; 2、限桂金华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38.84㎡鱼塘看护房,恢复土地原状; 3、对桂金华并处人民币1126元的罚款。 |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0.06亩土地退还给龙泉镇新屋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38.84㎡鱼塘看护房,恢复土地原状。 你对“限桂金华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38.84㎡鱼塘看护房,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令桂金华将非法占用的0.06亩土地退还给龙泉镇新屋村集体和“处以人民币1126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未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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