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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933458405/202510-00011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2025年9月 )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0-1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2025年9月 )

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0-1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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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9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5〕312号

东至县扬航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东至县扬航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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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贮藏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2

东市监处罚〔2025〕313号

池州市国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店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池州市国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店

91341721MA8NRRAT4R

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贮藏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3

东市监处罚〔2025〕314号

池州市国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康分店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池州市国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康分店

91341721MA8Q3MNK1B

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贮藏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4

东市监处罚〔2025〕315号

安徽济卫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渡口店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安徽济卫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渡口店

91341721MA2W37A76A

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贮藏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5

东市监处罚〔2025〕316号

安庆市先声再康药房有限公司大渡口药店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安庆市先声再康药房有限公司大渡口药店

91341721MA2MTGEB1N

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贮藏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6

东市监处罚〔2025〕317号

东至县大渡口镇益生平价药房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东至县大渡口镇益生平价药房

91341721MA2MXE3Q0B

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贮藏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7

东市监处罚〔2025〕318号

安徽济卫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昭潭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安徽济卫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昭潭店

91341721MA2UKMHK96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8

东市监处罚〔2025〕319号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昭潭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昭潭店

91341721MA2MYJ5A10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9

东市监处罚〔2025〕340号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泥溪店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泥溪店

91341721MA2RJTP74K

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10

东市监处罚〔2025〕348号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葛公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葛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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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葛公店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药品阴凉柜内温度计量仪器显示的温度为25℃,在该阴凉柜内储存陈列有药品仁和牌硝酸益康唑乳膏(生产企业: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3902,包装标示的贮藏要求: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11

东市监处罚〔2025〕355号

东至县葛公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东至县葛公大药房

91341721MA2N8RX17C

2025年9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东至县葛公大药房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药品修正牌脑心舒口服液(生产企业: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1021504,包装标示的贮藏要求: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该药品放在常温下储存,未放在阴凉柜内,当事人店内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9.9℃。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12

东市监处罚〔2025〕358号

东至县为民大药房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东至县为民大药房

91341721MA2RAG4N7A

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警告

当场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13

东市监处罚〔2025〕359号

东至县永康大药房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东至县永康大药房

91341721MA2TNFBB3J

某平

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警告

当场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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