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510-00011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2025年9月 )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10-1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9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5〕312号 |
东至县扬航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
东至县扬航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
91341721MA2TGPM7X3 |
徐某梅 |
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贮藏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
|
2 |
东市监处罚〔2025〕313号 |
池州市国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店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
池州市国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店 |
91341721MA8NRRAT4R |
胡某芳 |
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贮藏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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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市监处罚〔2025〕314号 |
池州市国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康分店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
池州市国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康分店 |
91341721MA8Q3MNK1B |
余某芳 |
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贮藏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
|
4 |
东市监处罚〔2025〕315号 |
安徽济卫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渡口店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
安徽济卫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渡口店 |
91341721MA2W37A76A |
陈某强 |
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贮藏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
|
5 |
东市监处罚〔2025〕316号 |
安庆市先声再康药房有限公司大渡口药店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
安庆市先声再康药房有限公司大渡口药店 |
91341721MA2MTGEB1N |
张某莲 |
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贮藏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
|
6 |
东市监处罚〔2025〕317号 |
东至县大渡口镇益生平价药房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
东至县大渡口镇益生平价药房 |
91341721MA2MXE3Q0B |
吴某平 |
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贮藏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
|
7 |
东市监处罚〔2025〕318号 |
安徽济卫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昭潭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安徽济卫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昭潭店 |
91341721MA2UKMHK96 |
陈某强 |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自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
|
8 |
东市监处罚〔2025〕319号 |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昭潭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昭潭店 |
91341721MA2MYJ5A10 |
胡某胜 |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自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
|
9 |
东市监处罚〔2025〕340号 |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泥溪店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泥溪店 |
91341721MA2RJTP74K |
徐某霞 |
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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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东市监处罚〔2025〕348号 |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葛公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葛公店 |
91341721MA2RLJ028X |
胡某胜 |
2025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葛公店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药品阴凉柜内温度计量仪器显示的温度为25℃,在该阴凉柜内储存陈列有药品仁和牌硝酸益康唑乳膏(生产企业: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3902,包装标示的贮藏要求: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 |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无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
|
11 |
东市监处罚〔2025〕355号 |
东至县葛公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
东至县葛公大药房 |
91341721MA2N8RX17C |
黎某会 |
2025年9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东至县葛公大药房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药品修正牌脑心舒口服液(生产企业: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1021504,包装标示的贮藏要求: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该药品放在常温下储存,未放在阴凉柜内,当事人店内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9.9℃。 |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无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
|
12 |
东市监处罚〔2025〕358号 |
东至县为民大药房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
东至县为民大药房 |
91341721MA2RAG4N7A |
叶某 |
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警告 |
当场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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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东市监处罚〔2025〕359号 |
东至县永康大药房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
东至县永康大药房 |
91341721MA2TNFBB3J |
宋某平 |
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警告 |
当场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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