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510-00020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5年9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10-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东至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9月份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5〕324号 |
东至县香隅谷粮梦酒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
东至县香隅谷粮梦酒坊 |
徐*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1.没收上述1瓶桑葚酒(经现场称重为1.07千克)和1瓶杨梅酒(经现场称重为2.62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1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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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2025〕326号 |
东至县香隅镇月英娘豆腐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
东至县香隅镇月英娘豆腐坊 |
李**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没收上述1袋已拆封的苯甲酸钠,超范围使用的添加剂生产的6.9千克的豆腐和2.0千克的豆干; 2.没收违法所得10399.3元; 3.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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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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