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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2025年全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1-20

2025年全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东至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1-2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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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标题】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对xx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7日,东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xx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章xx特种作业证已过期,存在无证上岗行为。

【查处理由和结果】

xx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是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也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一环。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为把特种作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案例

【标题】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对xx有限公司特殊作业审批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殊作业审批人未履行特殊作业审批职责。

【要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审批人员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有关规定,履行特殊作业审批职责。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调阅xx有限公司特殊作业票(动火作业票20241101),反馈不合格。经东至县应急管理局调查,该公司特殊作业审批人孔xx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有关规定,履行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等特殊作业审批职责。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对孔xx作出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殊作业通常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必须对其全过程进行严格把控,尤其是作业票审批环节,能够提前做到辨识风险,并保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是确保特殊作业安全实施的头道关卡。作业审批人必须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所明确的审批职责,做到严格把关。对于此类行为,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将持续保持高度重视,在进行处罚的基础上督促当事人立行立改,切实履行好自身安全职责。

 

案例

【标题】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对xx烟花爆竹专营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专营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要旨】

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4日,我局接到线索“张溪镇坦埠村xx烟花爆竹专营店存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经查:2025年6月18日有群众向张溪镇政府举报该烟花爆竹专营店存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行为。6月23日张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该烟花爆竹专营店现场存放的烟花爆竹大概在400-500箱,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300箱/千克,存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烟花爆竹专营店作出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超量储存会显著增加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对周边居民和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本案中,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法定储存限额,反映出部分从业者安全意识匮乏、法律意识薄弱,存在 “重效益、轻安全” 的侥幸心理。针对此类违法行为,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在严格进行处罚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经营者严守法律红线,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案例

【标题】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对xx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3日18时42分xx有限公司合成车间xx项目烷基化工艺R2117反应釜触发高温红色预警。经调查,发生预警是由于R2117反应釜水洗作业未提前报备,从而未能在信息化系统上提前申请点检业务,水洗时温度超过设定阈值,导致报警。该公司虽然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安全操作规程》,但操作规程不完善,工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正确处置预警信息,导致预警等级由橙色升级为红色。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x未有效建立并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x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具有高风险性,预警系统是防范事故的关键 “哨点”,及时响应和处置预警信息是避免风险扩大的核心环节。本案中,企业未将制度转化为实际行动,凸显了 “重制度制定、轻执行落实” 的普遍性问题,也暴露出安全管理中责任链条的断裂。东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有关负责人作出处罚,既是对其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惩戒,也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容不得丝毫懈怠,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相关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起组织实施安全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定责任。

 

案例

【标题】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对xx爆竹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要旨】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6日,东至县公安局在线索核查中发现青山乡中城村项xx于2023年11月20日,在湖南省醴陵县李xx处购买了130780元的烟花爆竹,存在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3月27日将案件线索移交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受理。

经调查:项xx是xx爆竹店的经营者,办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项xx于2023年11月20日,在湖南省醴陵县李xx处购买130780元的烟花后与江西省李xx、王xx及祁门县许xx在江西省彭泽县杨梓镇红旗村共同分销,项xx将分销的4万元左右烟花拉回xx爆竹店销售,并赚取3000元左右利润。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爆竹店作出处以3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零售环节是防范安全风险的 “最后一公里”,也是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的关键关口。本案中某的违法案例充分表明,漠视法律规定、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更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零售经营者应引以为戒,严守法律底线;监管部门需持续发力,织密安全防线;社会公众应增强意识,参与共治共享,共同防范烟花爆竹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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