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177907538XN/202511-00012 | 组配分类: | 工程建设管理 |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消防)罚决字〔2025〕第3号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11-24 |
当事人:东至县迎通娱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负责人:唐*霞
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4172********T1F
地址: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
当事人东至县迎通娱乐有限公司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份擅自将好声音KTV投入使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东至县迎通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唐*霞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县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县城管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积极配合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城管(消防)罚先(听)告字〔2025〕第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东至县迎通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好声音KTV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当事人虽一直未停止使用但积极配合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符合“一般情形”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
2、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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