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工程建设管理
索引号: 1134182177907538XN/202512-00010 组配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机构: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10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10 16:02
【字体大小: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

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建筑垃圾处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类

1.保障性住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2.安置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3.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住宅1.6元/平方米,商业用房1.6元/平方米,车库及办公用房1.6元/平方米;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类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后勤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1元/平方米;2.社会福利事业用房:1元/平方米;3.养老医疗产业:营利性1元/平方米、非营利性1元/平方米;4.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0.8元/平方米;5.军事用房:1元

三、工业企业项目类:

1.开发园区(含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房及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2.开发园区工业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3.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生产及配套用房:0元/平方米;

四、旅游文化产业项目类:

1.重点项目:0.6元/平方米;

2.一般项目:1元/平方米;

 

政府制定;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三十九号发布)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池政办〔2010〕3号文件

3.池数资〔2019〕35号文件

 

1.政府投资类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免征;

2.工业企业类项目,免征;

3.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减半征收。

 

2

东至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收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

1、沥青硂路面:280元/平方米; 2、水泥硂路面:350元/平方米; 3、各类砂碎石路面:150元/平方米; 4、平侧石:150元/米 ;5、土路肩:130.5元/平方米;6、彩色人行道:297元/平方米;7、劈离砖人行道531元/平方米;8、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31元/平方米;9、大理石人行道:792元/平方米;10、澳洲地坪567元/平方米;11、纽西兰砖人行道:383.4元/平方米;12、花岗岩车行道:993.6元/平方米;13、纽西兰砖车行道:504元/平方米。

政府制定;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0〕27号文件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对承诺按原标准自行恢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免于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3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居民:0.35元/吨·月;非居民(含工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业):1.00元/吨·月;特种行业:1.00元/吨·月。

 

政府制定;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文件

学校、幼儿园减半征收;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员等社会贫困人群和敬老院、福利院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