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177907538XN/202512-00010 | 组配分类: | 工程建设管理 |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称: |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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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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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建筑垃圾处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
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类 1.保障性住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2.安置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3.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住宅1.6元/平方米,商业用房1.6元/平方米,车库及办公用房1.6元/平方米;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类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后勤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1元/平方米;2.社会福利事业用房:1元/平方米;3.养老医疗产业:营利性1元/平方米、非营利性1元/平方米;4.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0.8元/平方米;5.军事用房:1元 三、工业企业项目类: 1.开发园区(含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房及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2.开发园区工业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3.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生产及配套用房:0元/平方米; 四、旅游文化产业项目类: 1.重点项目:0.6元/平方米; 2.一般项目:1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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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三十九号发布)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池政办〔2010〕3号文件 3.池数资〔2019〕3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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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类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免征; 2.工业企业类项目,免征; 3.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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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至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收费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 |
1、沥青硂路面:280元/平方米; 2、水泥硂路面:350元/平方米; 3、各类砂碎石路面:150元/平方米; 4、平侧石:150元/米 ;5、土路肩:130.5元/平方米;6、彩色人行道:297元/平方米;7、劈离砖人行道531元/平方米;8、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31元/平方米;9、大理石人行道:792元/平方米;10、澳洲地坪567元/平方米;11、纽西兰砖人行道:383.4元/平方米;12、花岗岩车行道:993.6元/平方米;13、纽西兰砖车行道:504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0〕27号文件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对承诺按原标准自行恢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免于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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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
居民:0.35元/吨·月;非居民(含工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业):1.00元/吨·月;特种行业:1.00元/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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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文件 |
学校、幼儿园减半征收;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员等社会贫困人群和敬老院、福利院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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