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512-0001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名称: |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5年11月)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12-08 |
东至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11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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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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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市监处罚〔2025〕383号 |
东至县启德油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肖**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脱脂黄豆粉共4袋; 3、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005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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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2025〕402号 |
东至县萍明包子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操**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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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市监处罚〔2025〕409号 |
东至县徽冬面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胡**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在解除强制措施之后,办案人员监督当事人销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2、举一反三,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过期食品并清理下架。 |
自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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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市监处罚〔2025〕398号 |
东至县沪上小囡商店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标识不一致的行为案 |
崔** |
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标识不一致 |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自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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