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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42838C/202512-00008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发布机构: 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安徽三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智能水溶肥与农作物营养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15

关于安徽三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智能水溶肥与农作物营养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5-12-1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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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安徽三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智能水溶肥与农作物营养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 2508-341700-04-01-774468)等材料收悉。《报告表》通过专家技术评审。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化工园区,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1.5万元。项目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中“45、肥料制造 262”,项目建设性质属于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占地200亩,一期建设60万吨智能水溶肥(含高塔智能水溶肥、转鼓智能水溶肥、BB肥),建设农作物营养研究中心及天然气气化站等配套设施。项目于2025年11月28日经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池发改备〔2025〕797号)。

二、原则同意专家对《报告表》技术评审意见以及《报告表》的结论,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执行《报告表》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时关注国家标准更新,稳达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同锅炉排水及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废水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东至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南侧消防泵房右侧设置1个2220m3的事故池,1个150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

3.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实施后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转鼓智能水溶肥生产线及BB肥(一期)生产线:投料、熔融、混合、筛分、造粒、烘干、冷却、热风炉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水洗处理,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BB肥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高塔智能水溶肥生产线:投料、熔融、混合、筛分、造粒、冷却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水洗处理后经洗涤塔塔顶1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燃气锅炉废气治理措施: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用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袋外售或综合利用,暂存一般固废库(37.95m2)。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17.64m2),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和管理。

6.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制度。

7.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按照分级防治的要求,落实好防渗措施。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指标要求,生产车间、原料库、危废库、丙类仓库区域按照重点污染防渗区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8.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项目排放总量:颗粒物 16.79t/a;二氧化硫 1.20t/a;氮氧化物 2.09t/a。

四、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在实际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政策等相关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资料务必上传验收系统https://cepc.lem.org.cn/#/login),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时限和要求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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