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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卫医罚〔2025〕11号) 文号: 东卫医罚〔2025〕11号
发布日期: 2025-12-19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卫医罚〔2025〕11号)

来源: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2-1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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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东至县昌古理疗馆,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滨江时代广场3#101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DGX56,经营者:*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717,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手机号:173****532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给吴义祥使用皮肤针(又名梅花针、七星针)对其腿部进行针刺治疗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东至县昌古理疗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经营者*昌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2.*昌的《询问笔录》一份;3.对吴义祥的《询问笔录》一份;4.皮肤针(又名梅花针、七星针)、七星针)一盒;5.白色粉末一瓶;6.黑色圆形固体膏状物一份;7.现场调查拍摄照片和提供截图共15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1.1“擅自执业时间不足 3 个月或擅自执业的人员有1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考虑为初次违法,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东卫健证保字〔20253号)中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诊疗活动。

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开具地点:东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号:1206300104999999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东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六个月  内向  东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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