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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卫公罚〔2026〕1号) 文号: 东卫公罚〔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03-10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卫公罚〔2026〕1号)

来源: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3-1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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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东至县天月宾馆 经营者:王** 性别:女 民族:汉 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  联系电话 13**********70 经营地址:东至县尧渡镇********** 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M7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 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提供的检测报告日期是2020年12月9日,且未能提供2022年度至2025年度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1、2026年2月24日《现场笔录》(编号:20260224-002)、《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60224-002)各1份;2、《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拍摄照片打印件各1份;3、东至县天月宾馆经营者王**《询问笔录》1份;4、东至县天月宾馆大门招牌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5、东至县天月宾馆从业人员王**、经营者王**居民身份证拍摄照片打印件各1份;6、东至县天月宾馆前台、8201房间、8207房间拍摄照片打印件各1份;7、东至县天月宾馆从业人员王**有效健康证明的截图照片打印件1份;8、东至县天月宾馆检测报告拍摄照片打印件、《布草洗涤协议》拍摄照片打印件、池州市春雨物业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首页拍摄照片打印件各一份。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序号4,处罚阶次2未开展卫生检测,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警告,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206*********9990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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