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603-00024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名称: |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2026年2月 )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03-04 |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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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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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市监处罚〔2026〕52号 |
东至县东流镇稠林村卫生室(吴某)涉嫌使用劣药案 |
东至县东流镇稠林村卫生室 |
PDY60693534172112D6001 |
吴某 |
使用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日期的药品(三七片3瓶、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5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盒) 2、罚款5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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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2026〕53号 |
东至县东流镇龙王湖村卫生室(胡某生)涉嫌使用劣药案 |
东至县东流镇龙王湖村卫生室 |
PDY70229X34172112D6001 |
胡某生 |
使用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日期的药品(盐酸氟桂利嗪胶囊1盒(3板/盒,已拆封剩余2板)、21金维他多维元素片2瓶、谷维素片4瓶); 2、罚款5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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