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100328693XL/202604-00004 | 组配分类: | 监督执法 |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名称: | 关于规范东至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04-10 |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池建房函〔2019〕4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现就规范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与时限要求
(一)备案主体
全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存量房买卖/租赁居间、新房分销代理、房地产咨询服务等机构,均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时限要求
1. 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2. 已设立但未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如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的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补录手续。
3. 机构终止经纪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备案申请条件
1. 已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相关内容。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3. 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从业人员:机构需有不少于1名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和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分支机构需有不少于1名持证专职从业人员。
4.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台账、服务收费、交易资金监管、投诉处理等制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申请材料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一份,加盖机构公章);
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 从业人员材料: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7. 分支机构备案需额外提供总机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负责人任职文件;
8.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备案办理流程
1. 材料提交:机构备齐申请材料后,报线下审批通过后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2. 材料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 现场核查(如需):对机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在岗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完成备案。
4. 备案公示:完成备案的机构信息,将在东至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 备案证明发放:机构可领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到期需按规定办理延续。
五、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1. 未备案处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信息公示要求:已备案机构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信息、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交易当事人监督。
3. 动态监管:主管部门将对备案机构开展常态化抽查,对备案信息不实、违规开展经纪业务、侵害交易当事人权益的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行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
4. 信用管理:备案情况将纳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体系,作为行业评优、政策扶持、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
1.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备案工作,严格对照要求,按时完成备案手续,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严禁未备案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严禁以个人名义、无资质机构名义开展经纪活动,严禁伪造、编造备案证明。
3. 各机构要以本次备案规范为契机,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4. 广大群众可通过县住建局公示的备案信息查询机构资质,选择合法合规的经纪机构开展交易,防范交易风险。
七、咨询与办理渠道
咨询电话:0566-7028301
线上办理平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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