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190T/202602-00119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名称: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02-05 |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规定: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租、抵押等,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20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的公告》(皖自然资公告〔2024〕47号)。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采矿权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
2.采矿许可证
3.抵押合同
4.贷款合同
5.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抵押人身份证明
6.采矿权有偿取得凭证(相关价款缴纳票据)
7.银行解除上次抵押的函(初次办理抵押的不需提供)
8.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矿业权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承办科室受理;
3.资料齐全出具抵押备案通知
七、承诺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股
电话:0566-7028620
2.个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140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诚信保证(《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并告知查询结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2.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3.档案查询部门根据登记资料出具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只反映在本县的已登记的不动产信息。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6-3321991
3.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档案查询的企业或组织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及材料;
2.承办科室办理并查阅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
七、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
电话:0566-7028207
4.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六)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在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
2.勘查许可证遗失、损毁的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3.残存的勘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4.勘查许可证遗失公告
六、服务流程
1.矿业权人提交申请及材料
2.承办科室办理并补发采矿许可证
七、承诺办结期限
5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股
电话:0566-7028620
5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六)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在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采矿许可证遗失、损毁的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3.残存的采矿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4.采矿许可证遗失公告
六、服务流程
1.矿业权人提交申请及材料
2.承办科室办理并补发采矿许可证
七、承诺办结期限
5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股
电话:0566-7028620
6.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公告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补办登记,需在登记中心窗口调档挂失,在东至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6-3321991
7.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意见书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承办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权利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查询申请;
2.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地块拐点坐标。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决定:根据审查情况,查询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并出具相关意见
3.办结:将相关意见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电话:0566-7028621
8.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二、承办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原因及用途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及材料;
2.承办科室办理并查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
七、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
电话:0566-7028207
9.林权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并告知查询结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2.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3.档案查询部门根据登记资料出具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只反映在本县的已登记的不动产信息。
七、服务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6-3321991
10.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损坏
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公告到期。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补办登记,需在登记机构调档挂失,在东至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遗失其中一项,补证时需同时提交未遗失的证书(原件)。
3.征收范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权利人挂失后,不需要申请补发,可向征收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权证存根等。
4. 自建房、独门独院的房改房等涉及独用土地的,必须先实地查看无违建等行为后,方可启动公告程序。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工本费(10元)。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6-3321991
1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并告知查询结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2.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3.档案查询部门根据登记资料出具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只反映在本县的已登记的不动产信息。
七、服务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6-3321991
12.国土资源调查成果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所保管的技术成果进行评定,对有利用价值的、同时不违反国家秘密规定的成果数据并公布。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有利用价值的、不违反国家秘密的成果数据向社会公布。
七、服务时限
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管的成果情况制定公布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电话:0556-7028622
13.自然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6号)第十五条:监管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学)会查询未向社会发布的本人信用信息。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社会公众可通过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或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查询。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电话:0566-7028619
14.开展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然资源领域)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53号 ):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关于自然资源领域违法举报和政策咨询等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及时答复。来电反映的问题,如情况清楚、政策明确,应当及时答复
2.转办。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如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调查处理的,以呈批单转交有关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对需转交非网络单位办理答复的群众诉求件,通过传真工单等可查的方式交办
3.查办。对电话反映的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广、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核实的投诉,应组织调查,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4.呈办。对重大问题、突发事件以及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来电或网民留言,以专报形式呈送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按县政府负责同志批示意见办理
七、办理时限
限时办结制度。对一般政务咨询和应急类诉求当日答复;对较为复杂的咨询诉求,5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对求助类诉求,5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对投诉类诉求,15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特殊事项需延期的须向交办单位申请延期并告知诉求人。承办单位在答复时,应当征求诉求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并于当天将办理结果提交管理平台审核备案。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股
电话:0566-7020921
15.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2、《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二、承办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三、服务对象
应急测绘保障要应对水灾、火灾、震灾、山体滑坡等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具有明确的测绘保障任务和保障服务对象。
四、服务条件
测绘应急保障的核心任务是为国家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高效有序地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等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
五、服务流程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
六、服务时限
根据事件适时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电话:0556-7028622
16.测绘成果利用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3.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申请材料
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涉密资料使用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属于各级财政项目的,需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5.申请人为法人的,还需要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
2.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必须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3.县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定期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利用情况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电话:0556-7028622
17.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3号):三、转让程序……(五)公示公告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3.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协议转让除外);4.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六)公示期限。协议转让公示期限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成交信息公示期限,均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协议转让除外)等平台发布。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股
电话:0566-7028620
18.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八、服务时限
每年6月25日左右一周时间开展专题活动。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股
电话:0566-7020921
19.开展全国测绘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股、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八、服务时限
每年8月29日左右开展专题活动。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股、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电话:0566-7020921 , 0566-7028622
20.开展世界地球日科普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二、受理单位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八、服务时限
每年4月22日左右一周时间开展专题活动。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股。
电话:0566-7020921
21.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二、重点工作(三)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 加快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监测预报精度。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人防警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无线预警广播、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三、保障措施(五)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
二、承办机构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灾害来临前,会同气象局共同研判,预警处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区域内的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会商:气象局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全县气象信息。
2.研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气象信息和全县地质条件,认为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一般是一天)我县某些区域存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
3.发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手机短信、电视台、电台广播等方式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电话:0566-702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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