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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继续沿用】关于印发《东至县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东民政〔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6-04-08

【继续沿用】关于印发《东至县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东至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4-08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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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民政〔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将《东至县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至县民政局

2025年2月19日

 


东至县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优化简化救助流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民社救〔2024〕44号)及《池州市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实施方案》(池民社救〔2024〕56号)要求,为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困难群众

“急难愁盼”,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快捷高效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机制,为困难群众提供质、高效、贴心服务,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时效性和精准性,维护社会救助公平公正,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2025年3月1日起,县民政局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池州市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

1(社区)委会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算、公开公示、政策宣传以及主动发现报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直接受理、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审批、政策宣传等工作,指导村(社区)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管理辖区内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集中审批,审核确认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款时间)。

3县民政局职责。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宣传、对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加强临时救助工作机构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每年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抽查核实,对审核审批程序和审批档案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困难群众群体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比对。

四、救助方式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

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急难型救助对象:对因车祸、溺水、火灾、失盗、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经认定,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救助标准为2000-3000元。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根据救助对象刚性支出额度(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综合考量,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以医疗部门结算单(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为依据,一般户个人自付费用需达到2万以上,低保户个人自付费用需达到1万以上,特困户个人自付费用需达到0.5万以上。(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最高不超过3000元。(3)因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遭遇其它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五、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即时受理并按程序进行审核确认。

(一)申请受理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通过“皖美救助一点通”微信小程序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根据《池州市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实施方案》,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民委员会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及复印件;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专项救助有关证(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及复印件;

(5)临时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及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入学证明、残疾证等);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县民政局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时须填写《池州市低收入人口入户调查表》,并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

(三)审核确认及公示

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救助原因、拟救助金额张榜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四)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实行按月申报,乡镇人民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并通过一卡通发放。

六、档案管理

临时救助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档案材料包括: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临时救助申请审

核审批表;临时救助审核公示单;不予批准临时救助告知书;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及申请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档案材料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确认谁存档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妥善保管好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档案、台帐、资金发放明细表和报表。并将临时救助人员档案信息录入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临时救助档案系统,须做到发放名册数据与系统档案有关数据保持一致。

七、工作要求

1.严格审批程序。各乡镇要按照《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要求,严格落实相关规定,除急难型救助对象可以简化审核审批手续,实行“先行救助,后补齐资料”外,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应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审批程序,坚决杜绝无任何手续、无原则、无界限的随意救助。

2.做好政策宣传。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救助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因政策不落实而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维稳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将会同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对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等不同情形,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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