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180803201806001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2018年度临时救助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06-01 | 发布日期: | 2018-06-01 |
生效日期: | 2018-06-01 | 废止日期: |
临时救助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等方式因需实施。对患病、就学、突发事件的家庭,原则上采取发放现金的方式予以救助;对因缺少口粮、衣被的家庭,可以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对缺少临时生活照料服务的家庭,通过提供相应的服务予以救助。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邻里互助,以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救助帮扶作用。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基金总量,结合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分级分档实施救助。现金救助的,每户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月低保标准的 2 至 6 倍;实物救助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要定期定量发放实物;服务救助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提供定期定内容服务。
用于临时救助的实物、服务等,由县级民政部门实行集中采购,其中衣被、口粮等常用救助物资可建立物资储备制度,服务救助应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不得超过首次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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