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286884/201908-00217 | 组配分类: | 社会组织审批结果 |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
| 名称: | 关于印发《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18-11-05 |
池民社〔2018〕264号
各县(区)民政局、九华山社保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有关规定,参照省民政厅《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皖民管函〔2016〕85号),我市制定了《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 1 日
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在行业协会商会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纳入全市部分重点领域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失信企业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对于因严重违法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依法要求或强制其退出社会组织领域。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行业协会商会应合理控制理事(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至15人。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的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罢免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有效。罢免程序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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