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170501201806003 | 组配分类: |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委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关于印发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日期: | 2018-05-10 |
生效日期: | 2018-05-10 | 废止日期: |
附件1 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过程 |
一级目录(目录代码) |
二级目录(目录代码) |
三级目录(目录代码) |
决策 |
法律与政策 (CQAZ010000)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CQAZ010100)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解释 (CQAZ010200) |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文件 (CQAZ010300) |
|
||
规划与计划 (CQAZ020000)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CQAZ020100) |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CQAZ020200) |
|
||
城乡规划 (CQAZ020300) |
|
||
专项规划 (CQAZ020400) |
|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CQAZ020500) |
|
||
执行 |
调查登记 (CQAZ030000) |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CQAZ030100) |
|
对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登记结果 (CQAZ030200) |
|
||
方案拟定 (CQAZ040000) |
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CQAZ040100) |
补偿方案(草案) (CQAZ040101) |
|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 (CQAZ040102) |
|||
特殊情况下召开听证会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 (CQAZ040103) |
|||
征收决定 (CQAZ050000)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CQAZ050100) |
征收补偿方案 (CQAZ050101) |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CQAZ050102) |
|||
其他事项 (CQAZ050103) |
|||
补偿安置 (CQAZ060000) |
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CQAZ060100) |
|
|
补偿结果 (CQAZ060200) |
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CQAZ060201) |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CQAZ060202) |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CQAZ060203) |
|||
管理 |
专项审计 (CQAZ070000) |
审计结果 (CQAZ070100) |
|
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CQAZ080000) |
对违法建筑和超限临时建筑的调查处理结果 (CQAZ080100) |
|
|
资产评估监督管理 (CQAZ090000) |
房地产评估行业监管 (CQAZ090100) |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CQAZ090101) |
|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名单 (CQAZ090102) |
|||
对评估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CQAZ090103) |
|||
其他资产评估行业监管 (CQAZ090200) |
对评估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CQAZ090201) |
||
结果 |
工作成果 (CQAZ100000) |
项目征收进展情况 (CQAZ100100) |
|
新闻媒体报道 (CQAZ100200) |
|
||
其他 (CQAZ100300) |
|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CQAZ110000) |
上级政策解读 (CQAZ110100) |
|
本级政策解读 (CQAZ110200) |
|
||
回应关切 |
回应关切 (CQAZ120000) |
主动回应 (CQAZ120100) |
|
互动回应 (CQAZ120200) |
|
附件2 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公开标准
过程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内容要求 |
公开时限 |
公开格式 |
公开方式 (载体) |
决策 |
法律与政策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以及国家、省、市、县出台的政策 |
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图片、视频等 |
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解释 |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文件 |
|
||||||||
规划与计划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 |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图片、视频等 |
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等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 |
|||||||
城乡规划 |
|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部门 |
|||||||
专项规划 |
|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
|||||||
执行 |
调查登记 |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意见征集、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等 |
确定评估机构之日 |
文字 |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对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登记结果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
完成调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 |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
方案拟定 |
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
补偿方案(草案)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
方案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 |
政府门户网站等 |
|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 |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 |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 |
政府门户网站等 |
|||||
特殊情况下召开听证会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 |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而召开听证会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 |
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图片、视频等 |
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等 |
|||||
征收决定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
征收补偿方案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
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其他事项 |
发布之日 |
文字、图片、视频等 |
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等 |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
|||||||||
其他事项 |
|||||||||
补偿安置 |
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
收到评估单位提供的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 |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
补偿结果 |
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
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 |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发布之日 |
文字 |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市、县级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知 |
发布之日 |
文字 |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
|||
管理 |
专项审计 |
审计结果 |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 |
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情况 |
完成审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 |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
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
对违法建筑和超限临时建筑的调查处理结果 |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限临时建筑的调查处理结果 |
完成调查处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 |
政府门户网站等 |
|
资产评估监督管理 |
房地产评估行业监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经确认的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
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 |
政府门户网站等 |
|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名单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经确认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名单 |
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 |
政府门户网站等 |
|||
对评估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对评估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
完成调查处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 |
政府门户网站等 |
|||
其他资产评估行业监管 |
对评估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
《资产评估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
对开展除房地产外其他资产评估的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
完成调查处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文字 |
政府门户网站等 |
||
结果 |
工作成果 |
项目征收进展情况 |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各项目征收进展情况 |
发布之日 |
文字、图片、视频等 |
政府门户网站等 |
新闻媒体报道 |
|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转载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等 |
发布之日 |
文字、图片、视频等 |
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等 |
||||
其他 |
|
其他工作成果 |
发布之日 |
文字、图片、视频等 |
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等 |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上级部门解读、领导解读、专家解读、媒体解读等 |
发布之日 |
文字、图片、视频等 |
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等 |
本级政策解读 |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本级部门解读、领导解读、专家解读、媒体解读等 |
发布之日 |
文字、图片、视频等 |
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等 |
|||
回应关切 |
回应关切 |
主动回应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的主动回应内容 |
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
文字、图片、视频等 |
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等 |
互动回应 |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在收集分析研判舆情的基础上,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的互动回应内容 |
对咨询、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的反馈,应当及时回应;对投诉、举报等的处理答复,依据信访相关规定 |
文字 |
书面材料、政府门户网站等 |
附件3 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图
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布,暂停 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
组织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
对未登记或权属、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进行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 |
拟定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群众意见(不少于30日) |
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并发布公告 |
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
选择补偿方式 签订补偿协议 |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拒不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
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提出补偿意见,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 |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异议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 |
按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用或进行产权调换 |
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 完成搬迁
|
未按期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对方案有异议的,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并公示 |
超过10日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组织投票或随机方式确定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